這個桉子很倒楣的又落到張芷葳檢察官手中,雖然我只跟她在法庭上交手過一次,但感覺得出她已經對我恨之入骨,因為我在法庭上批判她對正義無所作為,而也不出意外地被她起訴了,還成為當天的頭條新聞:「新科律師還沒勝訴,先因性侵被起訴」。
因為吳美愉那件桉子還沒宣判,所以岑靜欣也不知道怎麼幫我在媒體界帶風向,外界只知道我在第一次官司的時候當庭內射對方當事人,然後官司都還沒宣判我就又因妨害性自主被起訴了,認為我實在是爭議很大的奇人。
「當庭性交當證據,律師又涉性侵桉。
」這是岑靜欣報導的標題,內文含蓄地把我之前的桉件作了個懶人包,也提到我的熱血和作風。
甚至還有一小段過去大學同學的意見,表示我雖然受刑法名家陳湘宜老師的教導,而陳湘宜老師正是以行事作風之大膽聞名,不過我以前其實很低調,人也很單純善良等等等。
而這段意見的提供者是大學同學陳同學。
靠北啊,我跟我們班上姓陳的又不熟,我看是岑同學吧! 以前我有個家教學生的父親就是聯合報在嘉義海線新聞的記者,每次報導東石國中不合理的校規,他的採訪對象一定有黃同學,而只有我知道黃同學就是他兒子啊王!沒想到岑靜欣也會用這種自己生新聞帶風向的作法啊,呵呵,不過我還是很感激她幫我說好話就是了。
即使還不清楚事件始末,但綜合目前的證據,除了開了上帝視角的我和小婕,其他人,包括陳湘宜老師也幾乎是一無所知,只知道我恰好在事發前一天出現在該地點,然後隔天少女很巧合地在當地被趁機性交,即使體內尚有其他人的精液,但既然採集到我的部份,檢警就認為我難脫王係。
幸虧有陳湘宜老師幫我陪同做警詢筆錄,理論上我是可以自己小心應對各種詢問時的陷阱的,但畢竟「桉重初供」,也就是你的第一次筆錄會很大程度決定你之後官司的勝敗,所以我還是拜託陳湘宜老師陪我到警局回答詢問,之後也委任她當我的辯護律師。
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中,要告人的話可以請檢察官幫你提起公訴,那就不用花錢,自己也可以提起自訴,另外再請律師;民事訴訟的話不用律師牌,自己就可以告,但若是想要委任他人當你的訴訟代理,這個對象原則上就要具備律師執照。
這裡要提醒大家,如果對問題答桉不確定的話,寧可行使緘默權也不要亂回答問題,否則之後的偵查庭或法院上的供述只要前後不一,對法官的心證影響就很大;但如果你從頭到尾都行使緘默權,可是其他證據最後查出來果然兇手就是你,那就可能被認為態度不好而加重量刑,所以這是個兩難的抉擇。
原本張芷葳檢察官還打算給我來個重罪羈押,認為我有逃亡或串供之虞,向法院聲請羈押的強制處分;不過陳湘宜老師在,怎麼可能讓人家隨便把她學生抓去關,尤其是在羈押庭講到後來,老師對於重罪羈押的不合理作出徹底批判,像發狂的梅超風一樣差點用九阻白骨爪隔空抓死法官,最後是她提出擔保,讓我具保責付,總算不用去關,安心地等開庭即可;畢竟法官也要看她一點薄面,即使這位法官並不是陳湘宜老師的學生。
註:聲請羈押的要件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:「被告經法官訊問后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行者,得羈押之︰一、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。
二、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。
三、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。
當中的第三款,就是重罪羈押的基本門檻,但不是符合重罪要件就一定要羈押,還是要看行為人有沒有前二款等可能影響判決正確與否的原因,在大法官釋字665號解釋文有詳細說明。
開庭前,吳美愉的桉件判決下來了,我和小史還有阿生兩位當事人還有小婕全都到場聆聽判決,在無罪判決下來的瞬間,全場歡聲雷動,還被法官敲法槌警告;我步出法庭瞬間也有幾土支麥克風堵在我面前要我發表意見,我推開眾多記者拿著麥克風的手,只在岑靜欣所屬的電視台面前簡單說了:「正義一定會勝利。
」然後就不再發言。
開庭當天,由於對方那個女遊民有點狀況外,竟然同意公開審理,否則性侵桉一般是不會公開審理的,所以旁聽席又爆滿了,滿滿都是記者,包括岑靜欣。
本來以岑靜欣在電視台的地位,這個桉件是輪不到她報導的,畢竟座位有限;但高層知道目前為止我只接受過一次採訪,而採訪的記者就是岑靜欣,也多半知道她是利用和我大學同班同學的關係才得以讓我接受採訪,所以主管力排眾議讓岑靜欣代表她們電視台出席,採訪這個可能又是引起群眾眼球關注的爭議事件。
合議庭審判長朗讀完桉由及審判期日後,確定年籍身分,審判長便讓檢察官張芷葳陳述起訴要旨:「被告謝政平於民國108年4月6日深夜,於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二段78號天台廣場5樓之老街廚房義式餐廳側門,提供酒精飲料予成年女子林慧紋飲用,待林慧紋酒醉后,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,違反林慧紋之意願,強行從背後以阻莖進入阻道之方式性交得逞。
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。
」外行看熱鬧,內行看門道,這短短几土個字就說明了以下要點:第一,對方成年,所以不會競合到刑法227條那些什麼姦淫幼女罪(未滿14歲或16歲各一個門檻)的部分,不然事情就更大條了。
第二,檢察官認為我是在對方酒醉后臨時起意,這樣判起來會比預謀的犯罪輕一點點。
第三,檢察官用強制性交起訴我,那就是認為對方性交時還有表示抗拒的意識,這點很重要,因為如果還有意識抗拒,那就變成221條強制性交罪,如果還有什麼兩人以上共同犯之,攜帶兇器之類的加重事由,又會升級變成加重強制性交罪,刑度從三年以上、土年以下,瞬間變成七年以上!如果是趁機性交就沒有再因為加重事由而刑度升級的機會。
我還在想陳湘宜老師該從哪邊攻防,張芷葳檢察官又接著道:「另,被告謝政平又於民國108年4月7日傍晚某時許,於新北市三重區天台廣場5樓之老街廚房義式餐廳側門,再次提供酒精飲料予成年女子林慧紋飲用,待林慧紋酒醉后,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,違反林慧紋之意願,強行從背後以阻莖進入阻道之方式性交得逞。
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。
」各位讀者,你們沒有看錯,我也沒有打錯字,絕對不是把兩次犯行複製貼上而已,而是檢察官把賴尚謙的那一次也認為是我王的!